北京大學開始實行選科制。
1917年10月15日1917年10月15日,北京大學召集會議,議決著手學制改革,依照美國大學學制,採用選科制度。具體辦法規定七項:一、各科皆有系統之編制。二、學生以習滿若干單位為畢業,不必拘定年限。三、預科四十單位,以四分之三為必習科,以四分之一為選科。選科皆由各預科主任因程度而指定之。四、本科八十單位,半為必習科,半為選科,五、本科學生入校時,皆須擇定本科教授一人為導師。六、選科於本門專治一系外,更當兼治與專科有重要關係者,其尚願旁治他學者亦聽之。七、凡前一學年之平均分數在甲等者,本學年可擇選科規定之最多單位。此為我國大學行選科制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