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建立海南省及其籌建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26日1987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建立海南省及其籌建工作的通知》。《通知》說,考慮到海南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國務院提議將海南行政區從廣東省劃出,成立海南省。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經過討論,一致贊成這一提議,決定提請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准,並授權國務院著手進行海南省的籌建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據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海南建省後,其地方行政體制的設定,要從海南的實際情況出發,符合改革的要求。(二)為有利於海南的統一開發建設,中央和廣東在海南的企業、事業單位,原則上下放給海南省。(三)海南建省後,有關財政基數的劃分問題,應按照兼顧廣東和海南的利益、基本不增加中央財政負擔的原則辦理。(四)海南建省後,各級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編制的確定,要符合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五)海南的開發建設,必須立足於海南的資源優勢,充分挖掘內部潛力,同時大力吸引外資,特別是要注意引進港澳的資金,逐步建立起具有海南特色的外向型經濟結構。為此,國務院將給海南省更多的自主權,規定更為優惠的政策,使海南省成為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六)成立海南建省籌備組。在籌備建省期間,海南行政區黨委、政府的工作,在籌備組領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