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原訂在波蘭舉行全民公決,但被無限期推遲。
2005年9月25日《歐盟憲法條約》是歐盟的首部憲法,其宗旨是保證歐盟的有效運作以及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順利進行。2001年12月5日,歐盟在比利時萊肯歐盟首腦會議的《萊肯宣言》決定開始制定憲法,並決定成立一個制憲籌備委員會。制憲工作從2002年2月開始,經過徵求意見、研討和提出制憲建議,6月13日,歐盟制憲籌備委員會的105名成員就歐盟憲法條約草案達成一致意見。2004年6月18日,歐盟25個成員國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舉行首腦會議,一致通過了《歐盟憲法條約》草案的最終文本。同年10月29日,歐盟25個成員國的領導人在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條約必須在歐盟全部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規定,通過全民公決或議會投票方式批准後方能生效。如獲得所有成員國和歐洲議會的批准,條約應於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2004年11月,立陶宛議會率先批准該憲法條約。2005年1月,歐洲議會批准了《歐盟憲法條約》。2月,西班牙舉行全民公決,以76.7%的支持率通過了《歐盟憲法條約》,成為歐盟25個成員國中第一個以全民公決的方式通過該憲法條約的國家。但法國、荷蘭兩個歐盟創始成員國分別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決中否決了該條約,《歐盟憲法條約》從此擱淺。截止到2007年6月,已經批准《歐盟憲法條約》的國家有16個,另有7個國家凍結或無限期推遲了批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