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加強軍隊中的黨組織建設
1926年9月24日192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發出第二十號通知,就軍事組織系統及其與黨的關係作出新決定。主要內容有:(一)軍委主任應由該地黨委員會的一個委員擔任,並參加黨主席團會議;(二)軍事特派員應與黨書記發生密切關係,商量工作,並且參加黨主席團會議;(三)不在國民革命軍中發展黨的組織,不設黨支部,對於其他軍隊,也不設黨的支部組織;(四)軍隊中同志的組織,直接歸軍委或中央軍事部管轄;(五)凡在軍事範圍內介紹入黨的同志,除十分秘密只能在中央登記外,應向該地黨組織部登記;(六)決定同志做軍事工作,應由黨決定,並移交軍委管理,然後再由軍委分配其工作;(七)軍隊同志關於黨的紀律事件,由軍事負責人員提交黨部執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