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改革勞動制度的4項規定
1986年9月9日1986年9月9日,國務院今天公布改革勞動制度的四項暫行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暫行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見第二版)這四項勞動制度改革的暫行規定從10月1日起實行。
這四個暫行規定的公布實施,是建國以來勞動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貫徹落實勞動制度改革的四個規定,對於進一步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活力,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國務院公布實施的勞動制度改革的四個暫行規定,重點是用工、招工制度改革,即國營企業新招收的工人都要實行勞動契約制,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頂替”和內部招收職工子女的辦法,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工,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按照新的規定,在國營企業的新招工人中,可以突破勞動力的“單位所有制”,使勞動者的特長、志願和勞動崗位的需要較好地結合起來,這對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加強企業管理,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