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始對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1956年7月26日1956年7月26日,中共中央同意國務院發出的《關於對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問題的指示》。要求對沒有參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營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販,應在自願原則下,逐步地、分行分業地組成分散經營、各負盈虧的合作小組。
1956年7月26日,中共中央同意國務院發出的《關於對私營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問題的指示》。要求對沒有參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營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小商販,應在自願原則下,逐步地、分行分業地組成分散經營、各負盈虧的合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