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虞呼籲男女平權
1917年6月1日1917年6月1日,吳虞以妻子吳曾蘭名義發表文章《女權平議》。
他在文中說,由漁獵生活之平等夫妻時代,入於耕牧生活之專制夫妻時代,則婦女失其自由,為男子之財產,為男子之奴隸矣。專制時代之婦女,出則聽命於夫,入則聽命於翁姑,幽閉閨閫,不能自主,一無所知,一無所能,與六畜無異,只知飲食,只知養子。以此輩無知無能之人為群男之母,則舉國男子當幼稚之時,不受其害者鮮矣。吾國專重家族制度,重名分而輕人道,蔑視國家之體制道德法律並為一談,禮刑所出,其義根本於儒教。孔氏常以女與小人並稱,安能認為主張男女平等之人?且吾人所爭平等,為法律上之平等;所爭自由為法律內之自由;非無範圍之平等,無限界之自由。而天尊,地卑,扶陽,抑陰,貴賤,上下之階級,三從七出之謬談,其於人道主義,皆為大不敬,當一掃而空之,正不必曲為之說也。
他呼籲:吾女子當琢磨其道德,勉強其學問,增進其能力,以冀終得享有其權之一日;同男子奮鬥於國家主義之中,追蹤於今日英德之婦女,而固非與現在不顧國家之政客議員較量其得失於一朝也。嗚呼!良妻賢母,固為婦女天職之一端;而生今之世界,則殊非以良賢母為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