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簽訂越南邊界通商章程
1886年4月25日法國駐華公使於1885年至12月向總理衙門遞交了一份中越邊界通商章程24條,提出開商埠多處,進出口稅照海關稅減半,邊界開礦、運鹽入境,在商埠設廠造物等無理要求。遭總理衙門駁斥。後派李鴻章去談判。
1886年4月25日(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李鴻章與法國駐華公使戈可當在天津經過短期談判簽訂了《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
主要規定:中國開商埠兩處,一在保勝,一在諒山以北,具體地點持兩國勘界後再進行商定。允許法國在商埠設立領事館,中國可在河內、海防設領事館。人口貨按中國現行海關稅則減收1/5,出口貨減收1/3。該章程沒有實現法國的預期。目的,法國政府對戈可當相當不滿,因此不予批准互換。
1886年秋,又派使臣恭思當來華,抱定“界務可以稍讓,以圖商務多得利益”的宗旨,同清朝進行頑固的談判戰,於1887年6月26日簽訂了《續議商務專條》和《續議界務專條》,雖未能完全滿足其全部要求,但較前通商章程已大大地前進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