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巧兒”案被公正判決
1947年3月13日1947年3月13日 (農曆二月廿一),“劉巧兒”案被公正判決。
1956年上演的評劇《劉巧兒》,新鳳霞主演
1947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報》報導了陝甘寧邊區著名的封芝琴婚姻糾紛案。由於此案於3月被編為說書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所以人們也稱其為“劉巧兒案”。
封芝琴系陝甘寧邊區華池縣封彥貴之女,自幼與張金才之子張柏結親。1943年2月,芝琴與張柏二人均表示同意結婚。同年3月,封父又以法幣8000元將芝琴許給朱壽昌為妻。張金才聞知此事,於3月13日夜,闖入封家將芝琴搶與張柏成親。封彥貴即告到華池縣。縣司法處以搶親罪判處張金才有期徒刑6個月,並宣布張柏與芝琴之婚姻無效。封、張兩家均不服此判決。民眾亦反映強烈,芝琴遂口頭提出抗訴。適逢隴東分庭庭長來華池縣巡視,遂親自受理此婚姻抗訴案,查明事實真相,對此案做了重新判決。宣布了張柏、封芝琴婚姻關係有效,張金才聚眾搶親被判處徒刑,彥貴出賣女兒,被科以勞役。對此,封、張兩家服判,民眾熱烈擁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