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

1978年3月7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實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役的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 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歷史上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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