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與英訂立滬杭甬鐵路供款契約,引起地方不滿
1908年3月6日1908年3月6日,清廷不顧全國反對,令外務部、郵傳部與中英公司簽訂滬杭甬鐵路借款契約, 款額為150萬英鎊,實收139.5萬鎊, 專作建造滬杭甬路購辦車輛等用。利息5厘米,每年交付一次,10年後逐年還本。30年為限。11日,清廷令會辦商約大臣盛宣懷赴滬辦理商約,改沈雲沛暑理郵傳部右侍部。
清息傳出,江蘇鐵路協會分别致電清軍機處、資政院、外務部、郵傳部、都察院,指出蘇浙路事,盛宣懷、汪大燮賣國賣鄉,其罪狀較山西礦務胡聘之、賈景仁尤甚,要求對盛宣懷、汪大燮兩人分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