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指示私營工廠復工
1949年2月5日194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就私營工廠復工等問題給天津市委發出指示,“應嚴重警惕資本家在恢復生產中的消極怠工。對故意消極怠工的資本家,應予以必要的適當的處罰。”同時指出,各廠主不得降低工人的實際工資及其他待遇,過年費、年終花紅等按舊習慣發給。如有必要改變工資標準或其他待遇時,應經勞資雙方協定,並經政府批准。
194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就私營工廠復工等問題給天津市委發出指示,“應嚴重警惕資本家在恢復生產中的消極怠工。對故意消極怠工的資本家,應予以必要的適當的處罰。”同時指出,各廠主不得降低工人的實際工資及其他待遇,過年費、年終花紅等按舊習慣發給。如有必要改變工資標準或其他待遇時,應經勞資雙方協定,並經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