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被迫簽訂《解決山東懸案條例》
1922年2月4日1922年2月4日,中日簽訂《解決山東懸案條例》及《附約》。主要內容:一、膠州租界歸還中國,開為商埠;二、德國所占之公產交還中國,日本所占有者低價收回;三、日軍於6個月內撤退;四、青島海關、青煙、青滬之海底電線交還中國;五、青島鹽場、青島濟南之電台由中國贖回;六、膠濟路由中國贖回,但日本人參與主要管理;七、德國在山東之礦產,交中日合辦公司。
1922年2月4日,中日簽訂《解決山東懸案條例》及《附約》。主要內容:一、膠州租界歸還中國,開為商埠;二、德國所占之公產交還中國,日本所占有者低價收回;三、日軍於6個月內撤退;四、青島海關、青煙、青滬之海底電線交還中國;五、青島鹽場、青島濟南之電台由中國贖回;六、膠濟路由中國贖回,但日本人參與主要管理;七、德國在山東之礦產,交中日合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