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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條約》簽署

1959年12月1日

1959年12月1日,美、英、澳、新、法、挪、比、日、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國在美國華盛頓簽署了《南極條約》。主要內容有:1,和平利用和非軍事化。條約規定南極將僅用於和平目的,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均予禁止;禁止在南極進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該區域處置放射性塵埃。2,領土凍結。以前各國對南極洲的領土主權和權利要求,在條約有效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和活動,不得提出新的要求。在原成員國及新成員國中,在南極洲實行具體的科學研究國家,就條約的實施情況定期舉行會晤,並且為了條約的宗旨保證條約規定得到遵守,都享有指派觀察員進行視察的權利。條約於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限期暫定為30年。到1983年止,參加條約的成員國有28個。條約成員國通常兩年舉行一次會議。

 

12月1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