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綏新馬向東貪污受賄被嚴懲
2001年10月10日
2001年10月10日,遼寧、江蘇的審判機關對慕綏新、馬向東貪污受賄等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瀋陽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慕綏新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瀋陽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向東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14名涉案人員也依法受到懲處。
慕綏新、馬向東貪污受賄等案件,涉及領導幹部人數之多,涉案金額之大,所造成的後果之嚴重,都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所罕見的。中央紀委等有關部門,及時查處了他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對其中觸犯刑法的有關人員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依法指定管轄,江蘇省南京市、宿遷市和遼寧省撫順市、大連市、錦州市、營口市、丹東市等7箇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的起訴,並於2001年8月14日起陸續開庭,依法進行公開審理。
法庭經公開審理查明,慕綏新、馬向東等人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大肆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慕綏新於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賄價值人民幣661.4萬餘元的財物,並有人民幣269.5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馬向東於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單獨受賄人民幣341萬餘元、美元23萬餘元、港幣1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內部職工股,夥同他人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7.8萬元、美元50餘萬元及其他財物,夥同他人貪污公款美元12萬元,分得贓款美元4萬元;挪用公款美元39.8萬餘元;並有價值人民幣1068.6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瀋陽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原局長郭久嗣,於1992年12月至2000年8月期間,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04.9萬餘元、美元2.5萬元、港幣6萬元和股票3.4萬股,並造成國家巨額貸款不能收回;郭久嗣還利用其受聘於某公司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67萬元;還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人民幣1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瀋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原主任寧先傑,於1997年1月至1999年3月期間,單獨受賄人民幣115萬元、美元9.2萬元,與他人共同受賄美元50萬元、貪污美元12萬元。瀋陽市菸草專賣局原局長周偉,於1998年3月至2000年8月期間,收受賄賂價值人民幣192萬餘元,侵吞公款人民幣18.6萬元,向他人行賄價值人民幣31.57萬元;非法經營,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
遼寧省大連市、江蘇省南京市等7箇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於今天分別對其進行了公開宣判:鑒於慕綏新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及人民幣320餘萬元的涉嫌受賄犯罪問題,並積極退清了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慕綏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馬向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公司人員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並罰判處郭久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鑒於寧先傑在共同貪污和受賄犯罪中系從犯,且坦白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以貪污罪、受賄罪並罰判處寧先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鑒於周偉能坦白受賄、貪污犯罪事實,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以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非法經營罪並罰判處周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瀋陽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遲若岩因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瀋陽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泰明因受賄罪、行賄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瀋陽市財政局原局長李經芳因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瀋陽市國家稅務局原局長趙士春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瀋陽市財政局辦公室原主任馬聲因貪污罪、受賄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賈永祥因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梁福全因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瀋陽市政協原副主席、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焦玫瑰因受賄罪、貪污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劉實因故意泄露國家機密罪、貪污罪、受賄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瀋陽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田英傑因貪污罪、單位受賄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遼寧高明集團董事長劉寶印因行賄罪、偷稅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各犯均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或部分財產,或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