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通知》
1993年10月2日
1993年10月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通知
(1993年10月2日)
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針對過多過濫的出國(境)活動,特別是假借各種名義用公費出國(境)旅遊的問題,多次作過規定,嚴加制止。但是近一年來,一些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考察、學習、研討、培訓、招商、促銷為名出國(境),實為用公費旅遊的現象愈演愈烈,並有蔓延之勢,不僅揮霍浪費了國家的大量外匯,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在民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反腐敗鬥爭的工作部署,堅決剎住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不正之風,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控制用公費出國(境)活動。凡屬一般性考察、學習和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及實質內容的出國(境)活動,要堅決停下來;出訪團組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擅自延長在境外停留的時間。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的規定》,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出國(境)培訓的團組和人員。這項工作統一由國家外國專家局歸口管理,從嚴掌握,並儘快制定管理辦法。
二、審批公務出國(境)經費要嚴格把關。上報出國(境)報告時要說明經費來源和用匯數額。凡用匯未列入預算或超預算的團組和人員,不得批准。違者要追究組團單位和審批機關領導的責任。
三、嚴禁黨政機關幹部索要、擠占企業事業單位的名額搭車出國(境);因引進技術、設備等項目確需隨企業團組出國(境)的,要嚴格審核並由所在機關開支出國經費。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直屬機構中享有派遣臨時出國審批權的單位,可以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行文的公司和團體,可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少量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境)的團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中心、公司、院校、辦事處等,均不得組織跨地區、跨部門的團組和人員出國(境)進行考察、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有特殊需要的須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違反的要追繳組團所得收入,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五、凡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渠道和程式報批,不準弄虛作假,不準異地辦理護照,不準假借自費名義、改變身份,不準通過旅行社渠道出國(境)。各旅遊部門不得辦理公費出國(境)的有關事宜。
六、公務組團出訪,組團單位不準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不準從中牟利,也不準採取贈送“免費出國名額”、發給獎金或回扣等辦法招攬參團人員。
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對1992年7月1日以來公費出國(境)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認真作出處理。凡屬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以本通知發布的時間為界,在這以前的,可以適當從寬處理,但要把已由單位支付的制裝費、一伙食費和零用錢,改由個人自理。在這以後的,要從嚴處理:所有出國(境)旅遊費用要全部自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組團單位的違紀收入要全部沒收,上繳國庫;對違反規定濫用審批權和頒發護照權的單位,除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該單位的審批權和頒發護照權。各地區、各部門清理整頓的情況,於今年底以前報中紀委、監察部、外交部、國務院外事辦公室。
八、糾正用公費出國(境)旅遊的不正之風,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負責進行清理整頓。首先從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抓起,中央國家機關要帶頭清理和制止。各地區外事辦和各部門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要加強對出國(境)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要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用公費出國(境)旅遊的案件,特別是發生在各級領導幹部中的案件;對繼續弄虛作假、頂風違紀的,要從嚴懲處,並有選擇地予以公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