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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黨費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1941年9月26日

1941年9月26日,中共中央作出《關於黨費的決定》。《決定》對黨費的性質、標準、用途及繳納方法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指出黨的活動需要經費,這種經費須要全體黨員供給。因此,繳納黨費是黨章規定的每個黨員的義務。《決定》規定繳納黨費的標準是:黨員及候補黨員有社會職業之薪水收入者(連工廠工人在內):月薪平均在300元以內者,每月繳納黨費1%,300元以上者,每月繳納2%;農民、手工業工人及貧民中之黨員及候補黨員每月繳納5分;根據地以外的學生黨員及候補黨員每月繳納1角。生活依靠黨或根據地軍、政、民機關津貼者;領普通津貼者(5元及5元以下者),每月繳納2角;除領津貼及保健費外,有特別收入(例如稿費),其特別收入之部分應繳納5%。黨費應每月繳納,將1年內應繳黨費合為一次或數次提前繳納亦可。失業或貧苦的黨員及候補黨員,經支部批准,可以免繳黨費。除每月規定的黨費外,如黨員與候補黨員自願多繳黨費,或自願繳納特別捐款者,歡迎他們繳納。《決定》指出:黨費的用途,主要是用於黨組織的工作開支;救濟被捕在獄同志或紀念犧牲的同志;購買書籍黨報,作為黨員教育經費。

9月26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