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營協定簽署
1978年9月17日
在美國總統卡特參與下,埃及總統薩達特和以色列總理貝京於1978年9月6~17日在華盛頓附近的美國總統休養地戴維營就和平解決中東問題舉行會談。會談後埃以雙方簽 署了《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綱要》和《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色列之間的和平條約的綱要》兩份檔案,即戴維營協定。《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綱要》主要內容有:在五年過渡期內,約旦河西岸和加薩走廊的巴勒斯坦居民實行自治和成立自治政府,以色列負責安全,約旦參加警察部隊;允許以色列在規定的地方保留軍隊;五年內由埃、以、約同當地巴勒斯坦人民代表討論決定這兩個地方的歸屬問題;邀請約旦參加中東和平問題的談判。《關於簽訂一項埃及同以色列之間的和平條約的綱要》規定:西奈主權歸埃及,埃、以在3個月內簽署和約;在和約簽署後的3~9個月內,以色列從西奈的部分地區撤出,埃及同以色列即建立外交關係;和約簽署2~3年內,以色列完全撤出西奈;以色列在西奈的軍用機場歸還埃及,作為民用;允許以色列船隻通過蘇伊士運河、蒂朗海峽和亞喀巴灣;定居點問題由以色列議會在兩周內討論決定。戴維營協定簽署後,以色列除拒絕交出位於亞喀巴灣附近的塔巴地區外,按“埃以和平條約綱要”規定分期撤出了西奈,埃以雙方建立了外交關係。但是,因以色列頑固堅持霸占巴勒斯坦的立場,《關於實現中東和平的綱要》未能實施。戴維營協定曾遭到包括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內的大多數阿拉伯國家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