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成立
196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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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新中國成立後的最初幾年中,全國就建立了許多民族自治地方。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中規定:“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後,經在京的西藏各方面代表人物反覆協商,制定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方案。195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喇嘛·丹增嘉措任主任委員,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任第一副主任委員。 但籌備成立西藏自治區的工作受到很大幹擾。這種干擾主要來自受外國帝國主義指使的分裂主義勢力和上層統治集團中頑固堅持封建農奴制度“永遠不改”而拚死反對民主改革的勢力。這兩股勢力相互勾結,製造了一起又一起以分裂祖國、反對民主改革為目的挑釁事件,終於在1959年3月10日,他們公然在拉薩發動了全面武裝叛亂。3月28日,國務院下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責成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任命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為自治區籌委會代主任委員。此後自治區籌委會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領導全區各族人民投入平叛和民主改革的偉大鬥爭中,並在鬥爭中培養和鍛鍊農奴和奴隸出身的藏族幹部,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政權建設,培養和提高廣大僧俗人民行使自治權利的覺悟和實際能力,為正式成立自治區創造最基本的條件。正當各項準備工作順利推進的時候,1962年到1964年班禪大師受到錯誤批判和處理,使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時間又向後推遲了。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深切關懷下,在周恩來總理的有力指導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阿沛·阿旺晉美當選為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至此,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掀開了西藏歷史的新篇章,昔日的農奴和奴隸成了新社會的主人。 10日,《人民日報》在頭版發表社論,指出過去長期處於農奴制的停滯狀態的西藏社會,在短短几年中就跨過了幾個世紀的歷程,從封建農奴社會經過民主革命向社會主義進行飛躍,這是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奇蹟。 (人民網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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