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合作條約簽訂
1978年7月3日
1978年7月3日,南美洲八國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亞簽署了《亞馬遜合作條約》,以共同加速開發亞馬遜地區。巴西、秘魯、波利維亞、厄瓜多、哥倫比亞、蓋亞那、蘇利南和委內瑞拉八國外長在條約上籤了字,《亞馬遜合作條約》於1980年8月3日生效。
亞馬遜河流域幅員遼闊,面積達700萬平方公里,約占南美洲大陸面積的三分之一。這裡資源豐富,特別是森林,占世界森林總面積的五分之一。為了開發亞馬遜地區,並在開發中進行互助合作,1976年11月,巴西總統埃內斯托·蓋澤爾和秘魯總統弗朗西斯科·莫拉萊斯·貝穆德斯·塞魯蒂會晤時,提出了成立一個亞馬遜地區組織,共同開發亞馬遜地區的構想。1977年3月,巴西將合作範圍擴大,向亞馬遜地區有關國家正式提出建立地區一體化組織的倡議。在1977年11月至1978年5月的半年時間裡,南美八國代表舉行了三次籌備會議,最終於1978年7月3日正式簽署了《亞馬遜合作條約》。
《亞馬遜合作條約》聲明,締約國獨自使用和利用各自領土內的自然資源是其固有權利,並規定該條約不吸收其它國家參加。根據條約,該組織的目的是,各成員國共同努力並採取聯合行動,促進亞馬遜地區各自領土的協調發展,對各成員國產生公平、互利的結果;促進環境保護和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各成員國保證:該地區商業通航自由;合理利用水力資源;在保持生態平衡、保護動植物資源以及在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進行科技合作;促進衛生保健事業;協調修建交通、通訊設施;發展邊境貿易、旅遊。《亞馬遜合作條約》的簽訂是對拉美一體化的新貢獻。
1980年10月23日,條約成員國在巴西的貝倫召開第一次外長會議,並發表了《貝倫聲明》。會議重申各成員國對該地區各自領土的自然資源擁有主權,反對外來機構對這一地區的干涉和使該地區國際化的任何企圖。
《亞馬遜合作條約》組織規定,每年召開一次由各成員國高級外交代表參加的合作理事會,“檢查條約的宗旨和目的之實施情況”,制定和落實各項合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