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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拒絕在凡爾賽和約上籤字

1919年6月28日

1919年6月27日晚,在對德和約簽字前的最後時刻,顧維鈞擬定了最後一個妥協方案。方案提議在和約簽字之前,由中國代表發表一個口頭聲明,聲明簽約之後,不得妨礙將來重新提議山東問題。
聲明如下:“今日在簽訂對德媾和條約之前,中華民國全權代表因該約第一五六、一五七及一五八款竟使日本繼承在山東之德國權利,不使中國恢復其領土主權,實不公道,茲特以其政府之名義聲明:彼等之簽字於條約,並不妨礙將來於適當之時機,提請重議山東問題。因對中國不公道之結果,將妨礙遠東永久和平之利益也。”陸徵祥當即批准了這一聲明。
6月28日,舉行對德和約簽字儀式。6月28日晨,駐法公使胡惟德將中國這一聲明帶至和會磋商,該會秘書長以函稿送還,仍完全拒絕。中國代表團隨即“公同決定,不往簽字”。
當日,陸徵祥、王正廷、顧維鈞、魏宸組(施肇基早已離法)聯名致電政府,報告拒約情況,指出:“此事我國節節退讓。最初主張注入約內,不允;改附約後,又不允;改在約外,又不允;改為僅用聲明,不用保留字樣,又不允;不得已,改為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而有妨將來之提請重議云云。豈知今午時完全被拒。。.....大會專橫至此,竟不稍顧我國家纖微體面,曷勝憤慨!弱國交涉,始爭終讓,幾成慣例。此次若再隱忍簽字,我國前途將更無外交之可言。。.....不得已,當時不往簽字。”
由於拒約決定非政府指示,因此,中國代表團當即備函通知會長,聲明保存我政府對於德約最後決定之權等語,姑留餘地。最後,四位全權代表以“奉職無狀”為由,請政府罷免職務,“交付懲戒”。

6月28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