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簽訂《上海會審公廨契約》
1902年6月22日
1902年6月22日,中英簽訂《上海會審公廨契約》。由於上海租界從19世紀60年代開始由“華洋分居”逐漸變為“華洋雜居”,為處理租界內華人罪犯,便產生了會審公廨。該契約規定,純屬外國人的案件,只能由外國領事審理;原告為中國人,被告為外國人的案件,由外國領事“主審”,中國法官只能“觀審”;其餘案件,名義上由外國領事和中國會審官“會審”,但實際上審判實權仍操在外國領事手裡。以後,法官改由領事團委任,即使純屬中國人之間的民事訟訴,也由外國人陪審;重大刑事案件不再移交中國政府辦理,而由會審公廨包辦,適用法律全憑陪審領事決定,不再承認中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