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與五國銀行團簽訂善後大借款
1913年4月26日
與袁世凱政府簽訂善後借
款契約的五國銀行團代表
1913年4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袁世凱派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徵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為全權代表,在北京滙豐銀行大樓與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作最後的談判,簽署了2500萬英鎊的《中國政府善後借款契約》。契約21款,另有7個附屬檔案,2個附表。規定:借款總額為2500萬英鎊,年息5厘,期限47年;債券9折出售,扣除6%的佣金,淨收入2100萬英鎊。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償還到期的庚子賠款和各種外債、遣散各省軍隊、抵充政府行政費外,僅餘760萬英鎊,而到期歸還本息竟達6789萬英鎊。借款以中國鹽稅、海關稅及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稅項為擔保。特別條件是:今後未經銀行團允許,不得向他國借債;由外國人參加鹽稅徵收,在審計處設華、洋稽核員,凡關於借款款項之領款單須有華、洋稽核員會同審核,籤押後方可提款;中國政府在北京設立鹽務署,由中國總辦1員、洋人會辦1員主管;各產鹽區設稽核分所,設中國經理、洋人協理各一員,共同擔負徵收存儲鹽務收入之責任:人員的任免,由華洋總辦、會辦會同定奪;鹽區之鹽納稅後,須經華洋經理、協理會同簽字後方可放行;鹽務進款存於指定銀行,非有總辦、會辦會同簽字的憑證不得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