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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發布施行

2003年4月8日

 2003年4月8日,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發布施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這是我軍第一次發布施行這樣的條例,是中央軍委堅持依法治軍、改革和加強我軍安全工作的重要舉措,標誌著我軍安全工作步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安全工作是軍隊保持高度穩定,圓滿完成各項任務,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障。《安全工作條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為根本目的,以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著眼保持部隊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加強部隊全面建設,本著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對官兵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吸取近年來部隊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為全軍和武警部隊做好安全工作提供科學的基本依據。
  《安全工作條例》共10章57條,明確了我軍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任務、方針與原則、地位與作用,以及各級職責和工作制度等。條例從健全責任制和追究責任人方面加大了從嚴執紀力度,明確規定了軍政主官、副職領導和各類機關在安全工作方面應盡的職責,強調發生事故不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條例系統、具體地規範了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制度、教育訓練、檢查監督、事故查處、報告統計以及安全設施保障的方法和要求。條例規定,事故按照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條例對事故報告與統計的時限、內容、方式等都作了具體要求,強調發生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按規定報告和調查。明確了追究事故責任的一般原則、直接責任與領導責任的區分及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處理。
  《安全工作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月8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