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實施
2000年4月1日
國務院《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要求從2000年4月1日起,居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都必須使用法定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及號碼。
凡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除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外,還包括戶口簿、護照。軍隊離退休幹部(武裝警察)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分別為: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和軍事院校學員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可以是中國護照。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除護照外,還可是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