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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祺大肆侵吞國有資產被判死刑

2002年3月25日

2002年3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香港港澳國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海南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耀祺貪污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李耀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庭經審理查明,李耀祺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7月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各種手段,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作案,大肆貪污、私分和挪用國有企業資產,供其個人炒股、投資、揮霍使用,其中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6100多萬元,港幣150多萬元,私分國有資產總計人民幣410多萬元,挪用公款總計港幣490萬元。
  法庭認為,李耀祺身為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故依法對李耀祺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對同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香港東湛實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李建強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海南國際信託投資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副董事長蘇國華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海南國際信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霍文銘有期徒刑13年;以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海南國際信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張澄光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原海南港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潘茂良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3月25日發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