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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調整國家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1961年1月20日

1961年1月20日,中央作出關於調整管理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重點是強調集中統一,以利於克服經濟困難。主要規定是:一、經濟管理大權應當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級;二、1958年以來,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下放的人、財、商、工權,放得不適當的,一律收回;三、中央各部直屬企業的行政管理、生產指揮、物資調撥、幹部安排權,統歸中央主管部門;四、重要物資,均由中央統一管理,統一分配;五、財權必須集中,各級不許搞赤字預算;六、國家的勞動計畫不許突破;七、所有生產、基建、收購、財務、文教、勞動等各項工作任務,不得層層加碼。

1月20日發生的事情: